(2014)武执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卢浩庭与广西武侨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浩庭,广西武侨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138-1号申请执行人卢浩庭。被执行人广西武侨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卢浩庭与广西武侨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广西武侨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武侨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的过程中,广西武侨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已经自动将该案履行款1566.99元及执行费50元汇到本院指定账户,且履行款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卢浩庭。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裁字(2013)第1064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韦耿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莫淑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