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执字第005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九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九高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00526-2号申请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城东新区永福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郑如银,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明军,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家东,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张九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天民二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九高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现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张九高也按期履行了还款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九高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陈 岗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庞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