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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武汉市同成广场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汪福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同成广场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汪福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599号原告武汉市同成广场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103号同成广场大厦C栋1层。负责人吴志强,主任。被告汪福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同成广场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汪福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同成广场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汪福莉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者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同成广场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汪福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者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二、对担保人王献萍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103号同成广场D栋18层1807室房屋(建筑面积101.01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军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莎速录员  汪志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