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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绿民二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刘影与袁凤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影,袁凤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绿民二初字第102号原告刘影,女,1980年12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贾月明,吉林圣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凤林,男,1968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影诉被告袁凤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00元,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玉莲代理审判员  郎 萍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XX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