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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民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邓冬英与黄家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冬英,黄家良,李冬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民初字第1173号原告邓冬英,女,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委托代理人郭来福,福建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家良,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上杭县。被告李冬秀,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冬英与被告黄家良、李冬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冬英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愿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冬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50元,撤诉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邓冬英负担。审判员  钟谷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赖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