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甲、张某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张某某甲,张某某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00826号原告丁某某,女,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委托代理人冯某某,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甲,男,现年22岁,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被告张某某乙,女,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甲、张某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冬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