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终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魏军、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绿佳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魏军,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绿佳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终字第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东陈镇新东路99号。法定代表人蒋宝林,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墨香山庄13幢602室。负责人许金林,该公司总经理。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潇菡、陈赟,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军,男,1975年9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福洪、马新毅,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如城镇健康路2号。法定代表人侯兴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宏兵,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通绿佳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钟阜路28号102室。负责人王永和。上诉人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辰公司)、上诉人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大辰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军、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皋公司)、江苏南通绿佳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绿佳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辰公司、大辰南京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潇菡、陈赟,魏军的委托代理人马新毅,如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宏兵到庭参加了诉讼。绿佳南京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 文审 判 员 舒晓艺代理审判员 吴 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 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