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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陕西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天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天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宪芳,咸阳市秦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天成(又名张友民),男,1960年2月1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3)兴民初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100000元及该款从2011年5月1日起至2013年3月2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案执行费用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暂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兴民初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新党代理审判员  徐 林代理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