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莒商初字第78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莒县易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莒县慧伟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日照市原昊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县易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莒县慧伟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日照市原昊贸易有限公司,日照田丰粮油有限公司,林世东,林会伟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商初字第786-1号原告:莒县易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县浮来中路36号。法定代表人:武玉杰,该公司经理。被告:莒县慧伟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县陵阳镇西上庄村。法定代表人:林立明,该公司经理。被告:日照市原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高新区新六路南、204国道东。法定代表人:林世东,该公司经理。被告:日照田丰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县陵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林会伟,该公司经理。被告:林世东,男。被告:林会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县易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县慧伟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日照市原昊贸易有限公司、日照田丰粮油有限公司、林世东、林会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莒县易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日照市原昊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莒县易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日照市原昊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高新支行的存款50万元(账号16×××71),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祥滨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世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