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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卢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288号原告卢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日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海滨附法律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