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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王宏与哈尔滨华源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宏,哈尔滨华源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2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宏,女,1978年12月29日生,正泰集团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华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道外区升平街120号2层。法定代表人王良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大勇,男,1977年4月24日生,该公司法务部长,住哈尔滨市道里区。上诉人王宏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华源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3)外民一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宏诉称:2006年5月7日,王宏应聘到华源公司做销售业务员。2007年初,由王宏承揽电力项目,待项目回款后,华源公司许诺的提成款迟迟不兑现。2008年王宏辞职,华源公司给了王宏2.2万元提成;2009年至2010年分三次又给了王宏5万元提成,余下的提成款至今没有兑现。请求:华源公司给付王宏劳动报酬10万元。华源公司辩称:华源公司与王宏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欠王宏任何款项,王宏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4月2日,王宏向哈尔滨市道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华源公司给付提成款10万元,道外区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原审判决认为:王宏虽未与华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华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良平已承认王宏曾系华源公司的业务员,故王宏与华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王宏要求华源公司给付劳动报酬10万元,但王宏未能举证证明其与华源公司约定的项目3%提成款系华源公司承诺的劳动报酬,对王宏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王宏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王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是底薪800元加上项目提成3%。华源公司分三次给付的72,000元是项目提成款,证明提成事实的存在,该提成占总工程款1.2%,华源公司尚欠王宏100,000元提成款。提成的比例符合行业规则,华源公司应给付王宏100,000元提成款。华源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法庭举示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华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良平认可王宏在其单位工作过,故王宏与华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王宏上诉称华源公司尚欠其项目提成款100,000元,但未举示证据证实其承揽电力项目及华源公司尚欠项目提成款,故王宏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思东审 判 员  曹轶伟代理审判员  邵 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浩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