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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游民初字第33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车某诉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游民初字第3337号原告车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2月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被告常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某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车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 炯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