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佳刑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杨德宝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德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佳刑执字第14号罪犯杨德宝,男,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杨德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1月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4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对罪犯杨德宝原犯罪的审判,在监认罪服法改造、犯罪心理矫正、文化法律学习、回归社会劳动技能掌握、执行财产及再犯罪危险等情况综合考查测评,可以认定:罪犯杨德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能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并能完成生产任务,一贯表现好,悔改表现比较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德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至2028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韶伟审判员 : 佟 毅审判员 :张世良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