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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028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王永万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万,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2855号原告王永万,男,汉族,1973年11月3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白鹤村1号。负责人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万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小刚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佘胜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