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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胡X诉周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X,周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466号原告胡X,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县南洲镇蔑货街。被告周X,女,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县中鱼口乡广福村。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受理原告胡X与被告周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X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X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涓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段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