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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酒刑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王冰海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冰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酒刑执字第128号罪犯王冰海,男,汉族,生于1985年7月5日,甘肃省瓜州县人,现在酒泉监狱服刑。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瓜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冰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缴纳1000元)。服刑期间,2014年4月21日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写思想汇报12份,政治考试117分,三课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劳动改造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踏实肯干。在毛衣编织劳务中,能严格遵守生产工艺操作规程,按时保证质量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共记功1次,记表扬1次。以上事实和证据经核查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冰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冰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六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臻审判员 黄玉杰审判员 李 舒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茹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