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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柯民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陈长贵与陈敦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贵,陈敦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柯民初字第1604号原告:陈长贵。委托代理人:陈兴成。被告:陈敦琦。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负责人:蒋阮洪。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贵诉被告陈敦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长贵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敦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长贵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敦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长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8元,减半收取1179元,由原告陈长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莹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