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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钦南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2014)钦南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阮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钦南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钦州市人。被执行人阮某某,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钦州市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本院(2013)钦南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10087元。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何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华审判员  刘广强审判员  彭忠信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