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民一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宋从荣诉税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从荣,税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民一初字第1212号原告宋从荣,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税凯,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冯建华(系被告税凯妻子),女,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从荣诉被告税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从荣于2014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从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宋从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文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