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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民一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宋从荣诉税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从荣,税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民一初字第1212号原告宋从荣,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税凯,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冯建华(系被告税凯妻子),女,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从荣诉被告税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从荣于2014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从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宋从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文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