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10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宝应县广洋湖镇西溪村第七村民小组与朱殿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1064号原告宝应县广洋湖镇西溪村第七村民小组。组长朱兆发。委托代理人杨夕国,宝应县弘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殿付。委托代理人梁莲花,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应县广洋湖镇西溪村第七村民小组与被告朱殿付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应县广洋湖镇西溪村第七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7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 健审 判 员 周宽明人民陪审员 王义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梦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