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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城执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刘正福与张慧娟、刘凤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福,张慧娟,刘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城执字第77-2号申请执行人:刘正福。被执行人:张慧娟。被执行人:刘凤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正福与被执行人张慧娟、刘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正福依据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3)潍城民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伟川审判员  马 骏审判员  于寿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