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城执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刘正福与张慧娟、刘凤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福,张慧娟,刘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城执字第77-2号申请执行人:刘正福。被执行人:张慧娟。被执行人:刘凤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正福与被执行人张慧娟、刘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正福依据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3)潍城民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伟川审判员 马 骏审判员 于寿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