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渭民初字第01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苌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渭民初字第01252号原告贺某某,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苌某某,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佩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