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繁民一初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夏孝木与陶方来、张名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孝木,陶方来,张名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繁民一��字第00471号原告:夏孝木,男,汉族,住繁昌县。委托代理人:姚友谊,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方来,男,汉族,住繁昌县。委托代理人:唐建林,繁昌县繁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名霞,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孝木诉被告陶方来、张名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夏孝木于2014年5月20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孝木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孝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夏孝木负担。审判员 孙 武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俞夏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