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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繁民一初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夏孝木与陶方来、张名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孝木,陶方来,张名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繁民一��字第00471号原告:夏孝木,男,汉族,住繁昌县。委托代理人:姚友谊,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方来,男,汉族,住繁昌县。委托代理人:唐建林,繁昌县繁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名霞,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孝木诉被告陶方来、张名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夏孝木于2014年5月20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孝木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孝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夏孝木负担。审判员 孙 武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俞夏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