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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法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2013)兴法执字第441号南宁国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广西来宾丰实禾力旺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咨询服务合同纠纷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国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西来宾市丰实禾力旺生物肥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法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国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西来宾市丰实禾力旺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南宁国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来宾市丰实禾力旺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咨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来宾市丰实禾力旺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终结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韦 薇审判员  陈勋繁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