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杨玉贞与朱云洲、刘春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贞,朱云洲,刘春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670号原告杨玉贞,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344。被告朱云洲,男,土家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519。被告刘春嫦,女,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40。原告杨玉贞诉被告朱云洲、刘春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湖南古汉祥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注册成立后,由朱云洲担任负责人,并聘请刘春嫦、罗巧慈、赖勇金、谢晓纯及谢某为部门经理,招募业务员,以开发高收益投资项目、发行原始股等为由,向不特定公众宣传,非法吸收大家资金,使许多中老年人上当受骗。案发后经人民法院判决,追究了被告的刑事责任。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查明:2014年1月22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朱云洲、刘春嫦、罗巧慈、赖勇金、谢晓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案经二审,2014年4月24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佛中法刑二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书,维持一审(2014)佛城法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上述生效刑事裁判查明,2011年11月3日,湖南古汉祥龙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2012年10月18日,湖南古汉祥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注册成立,负责人为朱云洲,并聘请刘春嫦、罗巧慈、赖勇金、谢晓纯及谢某为部门经理,招募业务员,以开发高收益投资项目、发行原始股等为由,向不特定公众宣传,非法吸收王某等232名被害人的存款共计人民币3454.98万元。经核算,刘春嫦涉案金额达人民币424.1万元、罗巧慈涉案金额达人民币509.6万元、赖勇金涉案金额达人民币620.02万元、谢晓纯涉案金额达人民币432.9万元。案发时,民警在罗巧慈处收缴赃款人民币4万元,谢晓纯主动退赃人民币8.3万元。上述生效刑事裁判认为,上述被告朱云洲、刘春嫦、罗巧慈、赖勇金、谢晓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院认为,根据生效刑事裁判的认定,本案各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各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于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依照该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的上述行为应由有关部门查处和组织清理清退。另外,根据2014年3月25日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案发后涉案财物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处置。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予驳回。依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玉贞的起诉。本案不收取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舒啸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凯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