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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井研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胡贞锡等申请执行乐山市欧宝龙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贞锡,吕淑花,万群辉,胡芷荣,胡峻邦,乐山市欧宝龙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井研执字第185号申请人:胡贞锡,男,194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申请人:吕淑花,女,194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申请人:万群辉,女,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申请人:胡芷荣,男,200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四川省井研县。法定代理人:万群辉(系申请人之母),女,住四川省井研县东林镇东光村。申请人:胡峻邦,男,200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四川省井研县东林镇。法定代理人:万群辉(系申请人之母),女,住四川省井研县。以上五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左明德,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乐山市欧宝龙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井研县。法定代表人:童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琴,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贞锡、吕淑花、万群辉、胡芷荣、胡峻邦依据(2014)井研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乐山市欧宝龙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已将执行标的5000.00元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井研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嘉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梦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