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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郑振云、于皓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振云,于皓,吕威,陈启源,王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执字第708号申请执行人郑振云,女性,汉族,住河南省俊县,被执行人于皓,男性,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吕威,男性,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陈启源,男性,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王胜,男性,汉族,住广西藏族自治区灵川县,本院在执行郑振云、于皓、吕威、陈启源、王胜劳动合同纠纷(2014)惠城法执字第708号一案中。(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x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金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车学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