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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琼山民一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林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琼山民一初字第320号原告:林某某,男。被告: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黄国伟,海口市琼山区府城弘正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黄国雄,海口市琼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国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某诉称:2003年,原、被告通过同事介绍认识,在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仅交往半年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因为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多次打架,现已造成感情彻底破裂。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林小某归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与被告各承担一半;3、诉讼费由原告��行负担。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与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经过半年多时间的了解,于2003年4月24日自愿登记结婚,2003年12月15日生育女儿林小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今年因家庭琐事,双方常吵架,原告并殴打被告,被告对原告的行为多次进行规劝,现双方的感情并没有破裂,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被告不答应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经同事介绍认识,经自由恋爱后,双方自愿于2003年4月24日在原琼山市府城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女儿林小某于2003年12月15日出生,随原、被告一起生活,现就读于某某小学四年级。原告认为其与被告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吵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原、被告均陈述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案经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双方提交的户口本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已生育一个女儿,夫妻感情尚可。在婚姻生活中,双方难免会因为一些小事有所争吵和摩擦,夫妻关系会有所紧张,但还不至于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在小孩的年纪尚小,一个完整的家庭更加有利于她的健康成长,希望原、被告两人在以后的生活中多沟通交流,相互谅解包容,消除隔阂,为小孩提供一个温馨和谐的成长环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肖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祥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