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桂阳法少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谢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少民初字第46号原告付某某,男。法定代理人付小红,女。委托代理人李世坤,男。被告谢某某,女。法定代理人谢新文,男。委托代理人刘文忠,男,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付某某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63元,减半收取731.5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曹文斌人民陪审员  雷英专人民陪审员  谢小桂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志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