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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刑初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一��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刑初字第00519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3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春节过后,被告人李某某在安阳县中吕村废弃养鸡场内,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牛栏山”、“全兴”等品牌白酒,销售到河北魏县、临漳等地。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牛栏山”、“全兴”白酒共计12390瓶,销售金额为43825元,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牛栏山”42°500ml白酒725件8700瓶,销售价格35元每件,销售金额为25375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全兴”52°白酒615件3690瓶,销售价格30元每件,销售金额为1845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其辩解自己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白酒数量没有起诉书指控的那么多。经审理查明,2013年春节过后,被告人李某某在安阳县吕村镇中吕村一废弃养鸡场内,用酒精、香料等制造假酒,并将制成的假酒装入事先购买好的“牛栏山”、“全兴”等假冒酒瓶中,贴上假冒的“牛栏山”、“全兴”注册商标,销售到河北省魏县、临漳县等地,销售金额共计43825元,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牛栏山”42°500ml白酒725件,销售价格每件35元,销售金额25375元;假冒注册商标“全兴”52°白酒615件,销售价格每件30元,销售金额为18450元。另查明,2011年12月22日和2012年12月10日李某某曾两次生产假冒白酒被安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庭审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其以前在酒厂干过活。从2012年开始其就在辛村镇武家门村和吕村镇中吕村冒用他人商标生产假酒,主要假冒“全兴”、“牛栏山”“老村长”、“龙江家园”、“双沟”等品牌,销售到河北省魏县、临漳县等地,在2012年夏天和冬天被安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罚过两次,都是罚款。2013年春节过后其偶尔生产过,其生产白酒没有任何证件,也没有得到批准。其生产假酒用的酒精是从新乡购买的,香料是从开封尉氏县一个叫谷某某的人那里购买的,酒瓶是从林州富林玻璃厂购买的,商标标识包装是从滑县王某某处购买��,酒瓶盖是从内黄张某某那里买的。2013年春节过后其一共生产了牛栏山725箱,每箱12瓶,全兴610箱,每箱6瓶,都卖到河北了,其中牛栏山每箱35元,全兴每箱30元,共卖了43825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宋某某甲(吕村镇中吕村支书)证言证明:其从2009年开始在吕村镇中吕村担任村支书,公安机关在其村南头查获制造假酒窝点时其还配合了,那个地方是宋某某乙的承包地,十几年前宋某某乙在那里建了个院子养鸡,后来就闲置在那儿了。大概今年2月份的时候,李某某搬到了那个养鸡场,还在东边用塑料篷布围了一圈围墙,养鸡场里面原来就有一口小井。李某某搬到那里停了几天才开始生产,他们用电都是用的其村子里的。2、证人宋某某丙(吕村镇中吕村电工)证言证明:2013年2月16日左右,李某某找到其,说想在村南头一废弃养鸡场内搞养殖业,让其给装一块商业电表,后来李某某又说是在里面做内衣,当时装的是新电表,电表装在了外面的电线杆上。装上电表后其去抄电表数时才知道李某某是在那里做假酒。3、证人王某某(假商标、包装供应商)证言证明:其给安阳县做假酒的李某某印刷过假酒商标标识,印刷的是200套“牛栏山”包装箱、200套“板城烧锅”包装箱,还有8000个“板城烧锅”的商标。其中一套“牛栏山”包装箱包含12个标签和一个外包装箱,一套“板城烧锅”包装箱包含6个标签、6个酒盒、一个外包装箱。都是李某某先给其打电话,其印好以后给李某某送过去,李某某当面给其货款。4、证人张某某(酒瓶盖供应商)证言证明:前几年其在郑州的糖烟酒交易会上散发了一些名片,2012年7、8月份安阳县吕村镇的李某某开始给其联系。从2012年开始到2013年3月份,其一共给李某某发过牛栏山、板城烧锅、龙��家园等酒瓶盖55396个,有出库单为证,这些酒瓶盖全部带有商标标识。都是李某某叫其做的,没有厂家的委托,当时李某某说可以提供手续,但是后来一直没有提供。2012年其还给李某某做过4500多个老村长酒瓶盖和7200个全兴酒瓶盖,每次都是通过安阳到内黄的客车捎货,现金结账。5、证人谷某某(香料供应商)证言证明:大概三年前,安阳县的李某某来尉氏县买香料时其认识了他,其卖给李某某的香料是宋塔牌的,一共卖给他两次,他开车来拉过一次,通过物流给他邮过一次。当时李某某说他是酒厂的,香料是调酒用的。(三)书证1、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承德乾隆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四公司均未委托安阳地区单位或个人生产其公司的产品、包装及商标标识。2、全兴、牛栏山、��城烧锅、龙江家园商标注册证:该商标均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均为注册商标。3、牛栏山酒厂、全兴酒业公司检测报告证明:“牛栏山”42°500ml白酒和“全兴”52°白酒经检测均为假冒产品。4、安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卷宗证明:2011年和2012年李某某因生产假酒分别被安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处以25920元和60925元的罚款。(四)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2013年4月25日在李某某假酒窝点现场查获大量假酒商标标识及包装。其他证据安阳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抓获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4月25在安阳县吕村镇东吕村被抓获。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上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未经“牛栏山”、“全兴”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金额43825元,属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生产假酒被安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生产,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4年5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燕文光审 判 员  李贺锋人民陪审员  牛建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