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民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2014)清民初字第0026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观,李军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清民初字第00260号原告师观,男,194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被告李军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于2014年5月8日受理了原告师观与被告李军军租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师观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师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师观负担。审判员 行智先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