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武汉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捷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捷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064号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光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军,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国子建,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向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漫,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依敏,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捷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光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武汉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捷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捷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38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650元,合计13,088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振华人民陪审员  吴 玮人民陪审员  肖焕彬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谈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