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开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星河机械有限公司与肖裕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星河机械有限公司,肖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开民初字第244号原告张家口市星河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爱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茂元,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肖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工人。委托代理人高建军,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星河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肖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口市星河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市星河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家口市星河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肖海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