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蒲民初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原告徐小刚诉被告张红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张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蒲民初字第00614号原告徐XX,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洛滨镇。委托代理人曹兴民,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X,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洛滨镇。娘屋住陕西省蒲城县龙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已于2014年5月5日在蒲城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原告徐XX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XX在案件审理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XX负担。审 判 长 李俊萍代理审判员 李妙娟人民陪审员 冯 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一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