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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蒲民初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原告徐小刚诉被告张红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张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蒲民初字第00614号原告徐XX,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洛滨镇。委托代理人曹兴民,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X,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洛滨镇。娘屋住陕西省蒲城县龙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已于2014年5月5日在蒲城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原告徐XX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XX在案件审理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XX负担。审 判 长  李俊萍代理审判员  李妙娟人民陪审员  冯 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一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