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殿柱与马清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殿柱,马清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刘殿柱,现住榆树市。被告:马清余,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殿柱诉被告马清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殿柱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晗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