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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殿柱与马清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殿柱,马清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刘殿柱,现住榆树市。被告:马清余,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殿柱诉被告马清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殿柱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晗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