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仁商初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南通泓翔纺织印染助剂有限公司与南通恒之彩花边绣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泓翔纺织印染助剂有限公司,南通恒之彩花边绣品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仁商初字第0012号原告南通泓翔纺织印染助剂有限公司。被告南通恒之彩花边绣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泓翔纺织印染助剂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恒之彩花边绣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泓翔纺织印染助剂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泓翔纺织印染助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季 忠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振峰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