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都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武书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书会,胡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宜都执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武书会,女,生于1970年6月4日,汉族,宜都市人。委托代理人邓忠银,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晓艳,女,。生于1970年5月24日,汉族,宜都市人。申请执行人武书会与被执行人胡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鄂宜都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书会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宜都执字第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达后生效。审判长 白国杰审判员 周春明审判员 王朝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 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