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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宜都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武书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书会,胡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宜都执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武书会,女,生于1970年6月4日,汉族,宜都市人。委托代理人邓忠银,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晓艳,女,。生于1970年5月24日,汉族,宜都市人。申请执行人武书会与被执行人胡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鄂宜都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书会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宜都执字第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达后生效。审判长  白国杰审判员  周春明审判员  王朝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 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