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4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磊与被执行人金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磊,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408-1号申请执行人薛磊。被执行人金伟。申请执行人薛磊与被执行人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的(2011)新民初字第48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20000元及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下落,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执字第4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士勤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商俊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