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民一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郑伟杰诉王前进、郑伟波,冯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杰,王前进,郑伟波,冯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民一初字第00289号原告郑伟杰,男,1979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连金,温县司法局温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前进,男,1973年出生,汉族。被告郑伟波,男,1981年出生,汉族。被告冯海涛,男,1979年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郑伟杰诉被告王前进、郑伟波,冯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原告诉状中所填写被告送达地址,原告所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准确提供被告住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因已经受理,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伟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长军审判员 贾宝国审判员 王国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小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