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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民初字第58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史少臣与被告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少臣,薛春福,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承德平阳矿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583-1号原告:史少臣。原告:薛春福。委托代理人:李国,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佳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第三人:承德平阳矿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少臣、薛春福与被告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第三人承德平阳矿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少臣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少臣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朴金利审 判 员  邹红霞代理审判员  孙小月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