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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新法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堂支行与罗昌裕、何天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堂支行,罗昌裕,何天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新法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堂支行,地址:新兴县天堂镇建设北路。负责人刘裕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罗昌裕,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何天赐,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堂支行与被执行人罗昌裕、何天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兴县人民法院(2012)云新法天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罗昌裕应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和代支受理费1050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何天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工商、房产、国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及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存款及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2014年4月30日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云新法执字第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永雄审判员  甘新林审判员  赖家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景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