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谭某、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某,王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365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某、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浏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谭某、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认定,2014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谭某、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先后在浏阳市城区北岭春城“鹿望平价超市”、车站东路34号“南林商店”、车站中路38号“君盛商行”、劳动中路217号“惠鑫食品商店”、圭斋东路180号“小商店”和202号麻将馆、天马山小区14号“小商店”、天马路379号“小商店”、青草路口菜市场肉铺和麻将馆、唐家洲社区384号“米粉店”等11处投放老虎机11台,供人赌博。被告人谭某、王某每月支付400元租金及部分提成给上述商店老板。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谭某、王某共同负责查分、收帐,所得利益平分。非法获利约20000余元。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谭某、王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2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谭某住处扣押了赌博机4台、记帐本一个、违法所得2700元;从被告人王某处扣押违法所得1000元;在上述商店中扣押被告人谭某、王某等人投放的老虎机11台。经浏阳市公安局鉴定,该11台电子赌博机系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指认投放老虎机地点和老虎机照片、帐单、帐单照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告等书证;证人刘某甲、刘某乙、蓝某、邓某、付某、周某、黄某、漆某、刘某丙、梁某、唐某的证言;辩认、搜查笔录;鉴定意见等。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2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2被告人均积极实施了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2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决:一、被告人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收缴的老虎机11台及被告人谭某、王某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三千七百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谭某、王某均上诉称: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采信证据均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谭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已充分考虑二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量刑适当,对二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锋审 判 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黎亦琪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