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刑初字第40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牟×,男,1988年10月11日。因本案于2014年4月24日被羁押,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4)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牟×于2014年4月24日8时许,酒后驾驶黑色丰田牌轿车(京M617**)行驶至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19号门前时与被害人王×2驾驶的白色”斯巴鲁”牌小型越野车(京QVG9**)发生交通事故,后被王×2扭送至西城交通支队樱桃园大队,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呼气酒精测试证明材料、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王×1、马×证言;被害人王×2陈述;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阜外大街派出所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能够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4年6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马越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