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酒刑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宗二沙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宗二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酒刑执字第216号罪犯宗二沙,男,回族,生于1991年4月15日,甘肃省广河县人,现在酒泉监狱服刑。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3日作出(2009)敦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宗二沙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1000元(缴纳3000元)。宣判后,检察机关不服,提出抗诉,本院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2009)酒刑一终字第35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以(2011)酒刑执字第31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于2012年11月28日以(2012)酒刑执字第756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4年4月21日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假释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全忠、韩森出庭履行职责,甘肃省酒泉监狱民警郭增出庭执行公务,罪犯宗二沙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写思想汇报12份,政治考试135分,三课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劳动改造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踏实肯干。在毛衣编织劳务中,能严格遵守生产工艺操作规程,按时保证质量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记功1次,被评为2012年度、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和证据经核查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宗二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宗二沙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自2014年5月20日至2015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妍审判员 黄玉杰审判员 李 舒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