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长春阔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阔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664号原告:长春阔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达新路888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敏,吉林格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宝玉,吉林格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郑州北环路72号。法定代表人王登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阔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阔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阔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阔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1445元,由原告长春阔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雅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