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浙绍民终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高宝金、徐贵珍与绍兴县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县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宝金,徐贵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绍民终字第5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添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宝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贵珍。上诉人绍兴县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宝金、徐贵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3)绍民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绍兴县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限期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绍兴县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振宇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