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江安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安民初字第762号原告吴某某,女,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安县五。被告李某某,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加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