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安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安民初字第762号原告吴某某,女,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安县五。被告李某某,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加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