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行赔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图尔君·喀优木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治安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图尔君·喀优木,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4)浦行赔初字第2号原告图尔君·喀优木,男,1963年4月12日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王成兵,新疆双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阿斯古·吾甫,新疆双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民。委托代理人黄文胜,男。委托代理人杨春,男。原告图尔君·喀优木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下简称公安浦东分局)要求行政赔偿一案,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图尔君·喀优木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成兵,被告公安浦东分局的委托代理人黄文胜、杨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图尔君·喀优木诉称:原告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18万元的玉石被案外人胡某某、夏某某等人骗走,不知去向,损失惨重,本案应为刑事诈骗案件。原告报案后,被告在不应进行调解的情况下调解,还把价格压低至270万元,而胡某某、夏某某等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被告在行使职责过程中,违法调解,严重损害原告利益,造成了原告在经济和精神上严重的损失。原告曾于2014年1月28日向被告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书》,被告于3月17日进行答复,原告不服。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因违法行政,赔偿原告玉石损失318万元,并赔偿原告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100万元。被告公安浦东分局辩称:被告接到原告报案后,于2012年8月3日刑事立案,目前该案仍在立案侦查过程中,且刑事案件中也有调解可能。原告向被告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后,被告已经对原告告知,该案的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故不属于行政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亦不符合刑事赔偿案件的受理条件,请求驳回原告起诉。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6月原告两次向被告报警,称将3块石头交由胡某某售卖,但至今未收到钱款,石头也未拿回。2012年8月3日公安浦东分局作出《立案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原告被诈骗案进行立案,目前该案仍在侦查过程中。2014年1月28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被告赔偿因违法行政赔偿原告玉石损失318万元,并赔偿原告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100万元。被告于3月17日进行答复,告知原告该案的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故不属于行政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亦不符合刑事赔偿案件的受理条件。原告不服,遂起诉来院。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立案决定书》及刑事办案系统查询结果、《国家赔偿申请书》、《答复》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因违法行政应赔偿原告玉石损失318万元和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10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出示的证据已证明,针对原告的报警、控诉,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刑事立案,且该案目前仍处于刑事侦查过程中,故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相应地,原告认为被告行使职权侵犯其权益而提出的赔偿事项不属行政赔偿范围,其在被告作出答复后,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应予具备的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图尔君·喀优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玉麟代理审判员 孙 杰人民陪审员 刘鼎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