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民一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宋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00839号原告:宋某,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被告:卢某,女,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对被告卢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宋某负担。审判员 颜 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