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宋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00839号原告:宋某,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被告:卢某,女,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对被告卢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宋某负担。审判员 颜 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