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中民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永昌锦鑫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昌锦鑫商砼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永 昌 锦 鑫 商 砼 有 限 公 司 与 被 告 八 冶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第 一 建 设 公 司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中民二初字第6号原告永昌锦鑫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东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雪梅,经理。委托代理人柴仲喜,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公司。住所地:金昌市建设路。法定代表人安玉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辉民,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昌锦鑫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昌锦鑫商砼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永昌锦鑫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昌锦鑫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64元,减半收取为12482元,由原告永昌锦鑫商砼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胡 伟审判员 王希望审判员 贾春花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禚召霞 来源: